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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特别提示

发布日期:2023-03-01

浏览次数:362

为规范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工作,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国证监会、期货监控中心、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等有关监管要求,在进行期货交易前,您应该充分了解以下事项:
       实际控制是指行为人(包括个人、单位)对他人(包括个人、单位)期货账户具有管理、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等权限,从而对他人交易决策拥有决定权的行为或者事实。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一)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三)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四)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五)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六)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七)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八)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期货交易所及监管机构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的相关法规,如果您具有以上一种或多种情形的,需通过我公司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并填写《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申报表》,当实际控制关系发生变更时,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我公司主动向交易所申报相关信息的变更情况(具体法规请参考各交易所网站公示)。

 如违反上述规定,均由您自行承担一切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