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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油期货宣传材料之其他交易流程及主要规则

原油期货宣传材料之其他交易流程及主要规则

发布日期:2018-03-22 浏览次数:26305

日终结算流程
1、能源中心日终结算流程
每日交易结束后,能源中心按照当日结算价结算所有合约的盈亏、交易保证金及手续费、税款等费用,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划转,并相应增加或者减少会员的结算准备金。


期货交易规则
1、风险管理办法
(1)交易保证金制度
交易保证金是指会员存入能源中心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原油期货合约的最低交易保证金为合约价值的5%。能源中心根据期货合约上市运行(即从该期货合约新上市挂盘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止)的不同阶段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某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应当予以调整的,能源中心在新的交易保证金标准执行前一交易日结算时对该期货合约的所有持仓按新标准进行结算,保证金不足的,相关会员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补足。
卖方可以将标准仓单作为与其所示品种和数量相同的期货合约持仓的履约保证,其持仓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再收取。
(2)涨跌停板制度
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当某原油期货合约在某一交易日(该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几个交易日分别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能源中心将提高涨跌停板幅度和保证金水平,提高幅度如下表所示:


当D3交易日期货合约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当日闭市结算时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暂停出金,并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D3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下一交易日直接
进入交割;
(二)D4交易日为该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的,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涨跌停板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按照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和保证金水平执行,并在下一交易日直接进入交割;
(三)除上述两种情况以外,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根据市场情况执行《风控细则》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两种措施中的任意一种。
《风控细则》第十九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该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为D1交易日涨跌停板幅度的基础上增加7个百分点;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前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4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5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4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风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4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风控细则第二十条规定:能源中心可以在D3交易日闭市后决定并公告前述期货合约在D4交易日暂停交易一天,并在D4交易日决定并公告采取风控细则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两种方案中的任意一种方案。
方案一: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决定前述期货合约在D5交易日继续交易,并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三)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涨跌停板幅度不超过20%;
(四)限制出金;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能源中心执行前款规定的,前述期货合约在D6交易日的交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D5交易日未出现单边市的,D6交易日的涨跌停板幅度和交易保证金比例恢复到正常水平;
(二)D5交易日出现反方向单边市的,视作新一轮单边市开始,该日即视为D1交易日,下一日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参照风控细则第十六条规定执行;
(三)D5交易日出现同方向单边市的,能源中心宣布为异常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方案二:能源中心可以根据风控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在D4交易日对前述期货合约执行强制减仓,将D3交易日闭市时以涨跌停板价申报的未成交平仓报单,以D3交易日的涨跌停板价,与该期货合约净持仓盈利交易者(即客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下同)按持仓比例自动撮合成交;同一交易者持有双向持仓的,首先平自己的持仓,再按上述方法平仓。
(3)价格大幅波动时的风险管理
某期货合约连续三个交易日(即D1、D2、D3 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2% 、连续四个交易日(即D1、D2、D3、D4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4%或者连续五个交易日(即D1、D2、D3、D4、D5交易日)的累计涨跌幅(N)达到16%的,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者多种措施,并事先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对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单边或者双边、同比例或者不同比例提高交易保证金;
(二)限制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出金;
(三)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开新仓;
(四)调整涨跌停板幅度,但调整后的幅度不超过20%;
(五)限期平仓;
(六)强行平仓;
(七)能源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N 的计算公式:


(4)持仓限额制度
持仓限额是指能源中心规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或者客户对某一合约单边持仓的最大数量。


注:表中持仓均为单向计算。
(5)大户报告制度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客户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境外中介机构某期货合约的一般持仓达到能源中心规定的一般持仓限额的60%时,应当在下一交易日15:00前向能源中心报告。
能源中心可以根据市场风险状况,指定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者客户提交大户持仓报告或者其他说明材料,并可以不定期地对上述材料进行核查。
(6)强行平仓制度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能源中心实行强行平仓: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或者受托结算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的;
(二)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持仓数量超过持仓限额规定的;
(三)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相关上市品种持仓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调整为相应整数倍或者不符合交割要求的;
(四)由于违规受到能源中心强行平仓处理的;
(五)根据能源中心的紧急措施应当实行强行平仓的;
(六)其他应当予以强行平仓的情形。
(7)风险警示制度
能源中心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警示和化解风险,能源中心可以采取要求报告情况、谈话提醒、书面警示、公开谴责、发布风险警示公告等一种或者多种措施。
2、套期保值管理办法
套期保值是指期货市场上买入(或卖出)与现货市场交易方向相反、数量相等的同种商品的期货合约,进而无论现货供应市场价格怎样波动,最终都能取得在一个市场上亏损的同时在另一个市场盈利的结果,并且亏损额与盈利额大致相等,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
原油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套期保值交易分为买入套期保值交易和卖出套期保值交易。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指合约挂牌至交割月前第三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套期保值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指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套期保值交易持仓。
(1)申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一般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A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公司注册证书或能够证明其生产经营资格材料的复印件;
B上一年度现货经营业绩或最新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C当年或下一年度现货经营计划;与申请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相对应的购销合同或其他有效凭证;
D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主要内容包括风险来源分析、保值目标、预期的交割或平仓的数量);
E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2)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的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客户,应当填写《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除上述证明材料外,交易所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还可以要求会员或客户提供其他证明材料。
(3)套期保值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以SC1405合约为例:
注1:额度转化指,若客户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注2: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的申请截止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前第九个交易日。
3、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套利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套利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
原油期货套利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客户申请套利交易持仓的,应当向其开户机构申请,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原油期货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C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C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D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套利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以SC1405合约为例:


注1:额度转化指,若客户未获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其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在进入合约交割月前第二月和交割月前第一月时,将参照已获一般月份套期保值持仓和该期货品种限仓制度规定额度中的较低标准执行,并按此标准转化为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
注2:临近交割月份套期保值持仓的申请截止日期为最后交易日前第九个交易日。
3、套利交易管理办法
套利指同时买进和卖出两张不同的期货合约,交易者从两合约价格间的变动关系中获利。套利交易分为跨期套利和跨品种套利。跨品种套利的品种组合由能源中心另行通知。套利交易持仓分为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和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
原油期货套利交易持仓实行审批制。客户申请套利交易持仓的,应当向其开户机构申请,开户机构进行审核后,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办理申请手续。
(1)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申请原油期货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一般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
C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2)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或者客户按照合约申请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A《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临近交割月份套利交易持仓申请(审批)表》;
B套利交易策略(包括资金来源和规模说明、跨期套利交易或者跨品种套利交易、建仓和减仓安排、交割意向等);
C申请合约价差偏离情况分析;
D能源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3)套利持仓的申请和使用时间
以SC1405合约为例:




4、结算程序及有关规定
(1)日常结算
能源中心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当日结算准备金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时,结算结果即视为能源中心向会员发出的追加保证金通知,两者的差额即为追加保证金金额。
能源中心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后,可以通过指定存管银行从会员的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应当追加的保证金金额;未能全额扣款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按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余额大于或者等于零的,该账户对应的会员或者境外特殊参与者不得开新仓;
(二)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的结算准备金小于零的,能源中心按照《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风险控制管理细则》的规定进行强行平仓等处理。
当日结算完成后,会员在能源中心的任一内部明细账户内结算准备金中人民币资金不得低于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低于最低余额要求的,能源中心可以从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人民币资金;未能全额扣划的,会员应当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将人民币资金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未补足的,能源中心可以对会员专用资金账户中的外汇资金通过强制换汇的方式为其补足。
(2)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
经能源中心批准,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客户可以将标准仓单、外汇资金等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能源中心结算机构负责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业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一交易日15:00。遇有特殊情况的,能源中心可以延长受理时间。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种类:
n标准仓单。
n外汇资金(币种类别、折算方式和适用范围由能源中心另行公布)
n能源中心确定的其他资产。
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手续:
申请: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办理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业务的,应当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客户应当授权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由后者办理相关业务手续。
验证交存:能源中心对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进行验证交存。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价值计算方法:
(一)以标准仓单作为保证金的,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当日结算价作为其市值核定的基准价,当日收市前标准仓单的市值先按照前一交易日该品种最近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结算价核算。作为保证金的金额不高于标准仓单市值的80%。
(二)其他资产作为保证金使用的基准价由能源中心核定。
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市值折算以后用作保证金的金额称为折后金额。能源中心每日结算时按上述规定的方法重新确定作为保证金使用的资产的基准价并调整折后金额。
5、交割程序及有关规定
(1)交割结算价
原油期货的交割结算价是原油期货交割结算的基准价。交割结算时,买卖双方以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结算价为基础,再加上不同交割油种升贴水。
A 原油保税标准仓单持有人报关完税价格的计算审定基础是保税交割结算价。到期合约保税交割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保税交割结算价=交割结算价
B 期转现中使用保税标准仓单的,结算价的计算公式为:
期转现保税交割结算价=申请日前一交易日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
C 期转现中使用非标准仓单的,交割结算价为双方协议价格。
(2)交割方式
原油期货合约交割实行保税交割,即以原油指定交割仓库保税油罐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原油作为交割标的物进行期货交割的过程。原油期货合约交割采取仓库交割方式。
未到期原油期货合约可通过期货转现货的方式进行实物交收,交割双方采用期转现方式的,应提前申报并配对成功。
(3)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应当是交割单位的整数倍。
(4)出入库单位
原油入库的最小量为20万桶。原油出库的最小量一般为20万桶,不足20万桶的,可通过现货等方式凑足20万桶以上方可办理出库业务。
(5)入库必备单证
原油入库生成保税标准仓单时应当提供提单和原产地证明、海关入库核准单证、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等。
(6)交割费用
进行实物交割的买卖双方应当分别向能源中心支付0.05元(人民币)/桶的交割手续费。
(7)标准仓单管理
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应当安排期货业务员使用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办理交割、结算等业务。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期货中介机构的客户的标准仓单业务应当授权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期货中介机构或委托为其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办理。
标准仓单账户实行一户一码管理,即一个标准仓单业务参与者只能拥有一个标准仓单账户。
仓库标准仓单生成包括入库申报、入库申报审批、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最终确认等环节。
(8)损耗和溢短标准
损耗补偿和溢短标准是:





(9)期货转现货
期货转现货(简称期转现)是指持有方向相反的同一月份期货合约的会员(客户)、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协商一致并向能源中心提出申请,获得能源中心批准后,分别将各自持有的期货合约按能源中心规定的价格由能源中心代为平仓,按双方协议价格进行与期货合约标的物数量相当、品种相同或相近、方向相同的仓单或提单等交换行为。
期转现的申请期限为欲进行期转现期货合约上市之日起至最后交易日前二个交易日(含当日)止。
持有同一交割月份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达成协议后,在上述期限内的某一交易日(申请日)的14:00前,通过标准仓单管理系统向能源中心提交办理期转现申请。
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或境外期货中介机构的客户应当授权并通过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或委托为其结算的期货公司会员直接办理。
非期货公司会员、境外特殊非经纪参与者直接向能源中心办理期转现。
用非标准仓单进行交割的,买卖双方会员(客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关的买卖协议和提单复印件。
申请期转现的买卖双方原持有的相应交割月份期货头寸,由能源中心在申请日的15:00之前,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相应的交割月份合约的结算价平仓。
使用标准仓单通过能源中心进行期转现的,期转现的交易保证金按申请日前一交易日该合约结算价计算,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
卖方应当在办理货款和标准仓单交换手续后七日内向能源中心提交专用发票。能源中心在收到卖方专用发票的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使用非标准仓单进行期转现,货款和非标准仓单及专用发票的交换,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可以通过能源中心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在此交割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解决,能源中心不再承担相应的履约担保责任。
标准合约
 
合约文本

交易品种

中质含硫原油

交易单位

1000桶/手

报价单位

元(人民币)/桶

(交易报价为不含税价格)

最小变动价位

0.1元(人民币)/桶

涨跌停板幅度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价±4%

合约交割月份

最近1-12个月为连续月份以及随后八个季月

交易时间

上午9:00 - 11:30,下午1:30 - 3:00以及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交易时间。

最后交易日

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

交割日期

最后交易日后连续五个交易日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参见附录。

交割地点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指定交割仓库

最低交易保证金

合约价值的5%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交易代码

SC

上市机构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


注:交易代码SC为原油(SHANGHAI CRUDE 或SOUR CRUDE)的英文缩写。
合约附件
交割单位
原油期货标准合约的交割单位为1000桶,交割数量必须是交割单位的整倍数。
最后交易日
原油期货合约最后交易日为交割月份前第一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为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防范市场风险,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有权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调整最后交易日。例如,临近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和交割日期之间出现连续三天以上的国家法定节假日的,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后最后交易日,并提前进行公告。
交割品质
中质含硫原油,基准品质为API度32.0、硫含量1.5%。具体可交割油种及升贴水参见附录,能源中心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对交割油种及升贴水进行调整。
本合约所称的原油,是指从地下天然油藏直接开采得到的液态碳氢化合物或其天然形式的混合。
指定交割油库
参见附录。
附录
原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及指定检验机构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于2018年2月13日批复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洋山申港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为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指定交割仓库。
上述公司自原油期货上市之日起,应按核定库容开展指定交割仓库业务,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加强管理,确保指定交割仓库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6家原油期货指定交割仓库库容信息
单位:万立方米

 

编号
指定交割仓库名称
存放点
核定库容
启用库容
1
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商业储备有限公司
日照分公司
120
40
2
舟山分公司
80
60
3
中石油燃料油有限责任公司
宁波大榭仓储分公司
40
40
4
湛江仓储分公司
70
40
5
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
中化兴中岙山油库
100
35
6
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
公司
大连中石油保税库
115
40
7
青岛实华原油码头有限公司
青岛港董家口
40
40
8
洋山申港国际石油储运有限公司
洋山油库
30
20
合计
595
315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及相关业务规则规定,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能源中心)于2018年2月13日批复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东方天祥检验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工业品与原材料检测技术中心为从事原油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指定检验机构。
上述机构自原油期货上市之日起,应按能源中心原油期货检验业务有关规定开展检验业务并加强管理,确保原油期货检验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标准
根据《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原油期货标准合约》和《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交割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原油期货可交割油种、品质及升贴水规定如下:

    上海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将密切关注和分析各油种市场情况变化及发展趋势,适时对油种、品质及升贴水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