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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洗钱案例精选

发布日期:2017-10-24 浏览次数:17301


反洗钱案例精选

案例一:贪腐洗钱

2006年4月至2013年5月,时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某区局局长梁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贪污公款并持有来源不明巨额财产。从2009年起,梁某将上述犯罪所得脏款交给其妻王某管理。王某以亲戚及朋友蓝某、陆某等人名义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多家银行开立16个账户,购买理财产品进行投资,理财本金共计人民币2325.93万元,理财收益累计256.65万元。上述16个银行账户均为王某代理开立或陪同账户持有人本人到银行开立,全部银行卡均由王某设置密码并实际控制,账户内资金均非账户持有人所有或提供。

2015年7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明知其夫交其保管的巨额资金来源与性质,瞒犯罪所得,判决王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6万元。


案例二:非法集资洗钱

2014年4月6日,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林某海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颜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林某池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从2002年开始,林某海因参与“外围体彩”赌博和“六合彩”赌博亏损,向他人借高利贷还债。从2009年至2012年11月,林某海单独或伙同颜某、林某池以“代他人还贷款”、“开办养猪场”、“经营担保、审计公司”、“工程投标”等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在社会上口口相传,分别向被害人蔡某等55人非法集资,并将骗取款项用于“六合彩”、“外围体彩”赌博、偿还前期集资产生的他人本金和高额利息,至案发时实际占有被害人资金尚有1.3亿元人民币无法归还。            2010年12月至2012年11月,在林某海向被害人蔡某等5人非法集资中,颜某采取假冒农村信用合作社、工商局人员等多次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参与,参与集资款项至案发时实际尚有0.6亿元人民币无法归还。2011年11月至2012年11月,颜某明知林某海为规避相关部门审查,仍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给林某海海用于集资诈骗犯罪所得的转入、转出,协助转移集资诈骗犯罪所得人民币340万元。2012年10月23日,林某池在知晓林某海、颜某实施集资诈骗情况下,仍参与林某海集资诈骗,数额合计人民币736万元。


案例三:毒品洗钱

林某永是汕尾博社制贩毒案主犯之一,于2010年底开始贩卖麻黄素。2011年底,林某永用化名成立金某轩公司并通过该公司把2000万元毒资用于民间借贷。2012年初,林某永投资金某酒业公司和菲某酒业公司,分别由其两个妹妹负责管理。之后,又以其妻子名义投资成立运某二手车行。林某敏为林某永堂妹,明知林某永制贩毒,仍进入其投资的金某轩公司认出纳,负责该公司及其下属的金某酒业公司、菲某酒业公司的银行业务,提供本人银行账户帮助林某永掌管调配其投资公司的所有资金。2014年2月,林某永在广东警方“雷霆扫毒专项行动”中被捕,林某敏发现自己多个账户被冻结,便立即将尚未被冻结账户中的115.8万元转移至男友和姐姐银行账户中隐匿。

2015年9月11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某敏涉毒洗钱案进行宣判,认定林某敏洗钱罪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


案例四:地下钱庄洗钱

叶某,1978年出生,广东汕头人。1999年起,她开始在宝安西乡步行街非法买卖外汇。叶某交代,沈某将人民币打给她,她将钱打给上家,上家再通过香港的账户,将港元打到陈先生在香港的账户上。为防止自己的账户操作太频繁引起银行注意,叶氏姐弟还用自己亲属的身份证件开设了多个账户。他们一般不会问客户的身份和资金的来源及用途等。

与叶氏姐弟在街边拉客户不同,郑某一家在罗湖口岸开设了一家商店,表面上卖水卖烟,暗地里进行非法兑换外汇,而且是全家人一起参与。26岁的郑某也是汕头人,其母亲从2009年就开始经营地下钱庄,他是2012年才开始参与。由于他家的商店紧邻罗湖口岸,经常会有过关人员前来兑换外币,一般收取万分之二到万分之八的手续费,每个月的经营额在200万元到1000万元。

如果有大额资金需要跨境转账的,郑某也是通过香港的地下钱庄进行操作。客户把人民币打到他的账户上,再提供一个香港账户,他们跟香港的地下钱庄联系,由香港的地下钱庄把外币打到客户的香港账户上。同样,如果香港地下钱庄的客户需要人民币时,也会跟郑某等人联系,由郑某为其提供人民币。这种做法俗称“对冲”,双方每天会进行一次结算,来平衡相互之间的“对冲”账目。

这期地下钱庄案的嫌疑人彼此间亲属带亲属、老乡带老乡,逐渐形成一个庞大的地下钱庄网络,群体越庞大,越有利于相互之间进行拆借,非法经营的数额也越大,获利也越多。


案例五:诈骗洗钱

2014年2月4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杨某洗钱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经查,2011年12月,杨某经人介绍,同意为吴某、邵某等诈骗分子转移信用卡诈骗的赃款,从中收取好处费。此后,邵某等到杨某工作的珠宝店刷卡购买大量黄金首饰。2012年1月1日,杨某在自己工作的珠宝店为邵某等人二次刷卡人民币126万元,获得一定的好处费。

2012年1月8日,广东省江门市警方接到廖某报案,称其银行卡内126万元被人在异地刷盗。1月9日,当地公安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情报会商,调查资金去向。经侦查后,3月13日,犯罪嫌疑人吴某、邵某、杨某等分别被江门警方逮捕。公诉机关审查后,认定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为掩饰其来源和性质,仍为其他犯罪嫌疑人提供协助转移资金,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吴某、邵某等人信用卡诈骗案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