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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投资风险案例11-客户因违规交易行为受到处罚

期货投资风险案例11-客户因违规交易行为受到处罚

发布日期:2017-05-02 浏览次数:12172

 案例描述:

2015年6月19日盘中,客户张某以涨停价买入普麦1507合约,一分钟后立即以跌停价平仓,亏损17400元。当日收盘后郑商所监察部电话通知期货公司,认为客户该笔交易在成交量极不活跃的非主力合约上,快速操作,亏损幅度大,涉嫌违规对敲行为,并对其交易数据进行调查取证。

经交易所查明,认定张某利用不活跃合约与他人串通交易为对敲违规转移资金行为。2015年10月22日,郑商所向对敲的两名客户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两当事人警告的纪律处分,并没收违规所得17400元。本案当事人此次违规行为纪律处分结果计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案例分析:

(一)该案例中,张某利用普麦1507为非主力合约,参与交易者稀少,价格流动性差等特点,与他人约定组成交易对手,以极端价格买卖普麦1507合约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这种行为违反期货交易所相关规定,被交易所查处并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客户在进行正常期货交易时,应尽量选择市场中熟悉且较为热门的品种,在相关品种中选择流动性强的主力合约或次主力合约进行交易。如果选择流动性小的合约进行交易,由于成交量非常少,导致价格不连续,客户可能因此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因为由于没有交易对手导致违规持仓进入交割月,承担交易违约的责任。